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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事会制度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文章来源: 发布时间:2007-7-6 14:54:46  作者:党群部  点击数:1803


       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,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。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,保障股东及公司合法权益。公司监事会由股东选派的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,具体比例按《公司章程》规定。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,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。监事会设监事5名,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,由监事会选举产生,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。监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可连选连任。监事在任职期满前辞职的遵照《公司章程》执行。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;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私利或收受贿赂,不得侵占公司财产;监事除依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,不得泄露公司秘密。监事不履行监督职责,致使公司利益、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应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追究其责任,并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。公司董事、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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